113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5,23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1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
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智遠前於民國113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35,232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