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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金知穎  


            王雪卿  


            金照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27,7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金知穎邀同債務人金照明、王雪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327,79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金知穎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金照明、王雪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27,792元
王雪卿、金知穎、金照明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27,792元
王雪卿、金知穎、金照明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