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金知穎
王雪卿
金照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27,7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金知穎邀同債務人金照明、王雪卿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327,79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金知穎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金照明、王雪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68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