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1,8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艾朋即謝月琴於民國94年5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96605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528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9660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16號
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