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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俊演  
債  務  人  林佑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25,84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