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4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300元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鳴哲前於民國110年7月5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6,34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
暨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