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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鳴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4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鳴哲前於民國110年7月5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6,34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