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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方錦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810元,及其中本金17,318元整,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錦雲於93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113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810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7,31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92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7,318元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