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鵬
周秋美
一、
債務人周秋美、徐鵬(原名周鵬)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5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徐鵬(原名周鵬)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
人周秋美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10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共 3 份,其中107年度上、下學期以帳號:000000000000撥貸、108年度上學期由帳號:000000000000撥貸,二筆帳號金額,總計 53,938 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等未依約履行債務,帳號:000000000000(債權1)自113年6月1日起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2,023元未還、帳號:000000000000(債權2)自113年5月1日起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1,536元未還,金額共計3,559元。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09月10日,將
上開二筆帳號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周秋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92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