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國揚
一、
㈠債務人沐谷實業有限公司、張國揚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39,588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㈡債務人張國揚應向債權人給付80,965元,其中本金78,56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73計算之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