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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沐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國揚  



一、
  ㈠債務人沐谷實業有限公司、張國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39,588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張國揚應向債權人給付80,965元,其中本金78,56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73計算之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