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謝鴻模
張麗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3,561元,及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至113年07月0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6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07月06日起至114年04月0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58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4年04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謝鴻模、張麗君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謝慶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債權人293,561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慶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案外人謝慶鐘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民國111年05月05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整予案外人謝慶鐘,貸款起於民國111年05月05日至118年05月05日,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百分之2.94計算之利息 (民國113年06月0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百分之1.71,計息利率為百分之4.65)。按月計付;並約定案外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三)次依案外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案外人IP位置,債權人確與案外人謝慶鐘進行
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案外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四)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案外人謝慶鐘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已詳盡舉證之責。(五)案外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06月05日,依契約規定,案外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案外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93,561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惟案外人謝慶鐘於民國113年07月10日死亡,
經查債務人謝鴻模、張麗君為其法定繼承人,另經債權人查詢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家事事件公告,並無相關
拋棄繼承公告。依民法第1138條、1148條及1153條規定,債務人謝鴻模、張麗君應於繼承謝慶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
綜上所述,懇請
鈞院鑒核,並准依消費借貸、繼承之
法律關係,賜准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