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陳藝嫣(原名陳秋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208元,及其中22,8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當月逾期延滯金300元,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之
違約金(自逾
期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