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代 理 人 楊傑雄
莊環銘
一、
㈠債務人劉菁雯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84,04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5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劉菁雯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環銘給付之。
㈡債務人劉菁雯應向債權人給付2,796,86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劉菁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環銘給付之。
㈢債務人劉菁雯應向債權人給付2,439,69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菁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環銘給付之。
㈣債務人劉菁雯應向債權人給付526,74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菁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環銘給付之。
㈤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劉菁雯負擔,如對債務人劉菁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環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