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債 權 人 林冠獻
債 務 人 林芳淇
林仕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