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4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智揚
陳靜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51,1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羅智揚於民國112年起就讀亞東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陳靜雅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51,124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五(二)約定及教育部公告條件,債務人申貸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家庭年收114萬以上120萬以下,自借款日起依教育部公告利率百分之1.775一半即百分之0.8875計算利息,至優惠期間屆滿,
按月自負利息,自優惠期間屆滿起,應依教育部公告利率百分之1.775,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羅智揚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自113年6月1日起算利息,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並以教育部公告利率百分之1.775轉催收後加百分之1,即百分之2.775計算利息;債務人陳靜雅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63,14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00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