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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智揚  

            陳靜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51,1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智揚於民國112年起就讀亞東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陳靜雅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51,124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五(二)約定及教育部公告條件,債務人申貸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家庭年收114萬以上120萬以下,自借款日起依教育部公告利率百分之1.775一半即百分之0.8875計算利息,至優惠期間屆滿,月自負利息,自優惠期間屆滿起,應依教育部公告利率百分之1.775,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債務人羅智揚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自113年6月1日起算利息,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並以教育部公告利率百分之1.775轉催收後加百分之1,即百分之2.775計算利息;債務人陳靜雅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63,14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1124元
陳靜雅、羅智揚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0.8875%
002
51124元
陳靜雅、羅智揚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1124元
陳靜雅、羅智揚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