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國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2,824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黃國瑞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向
聲請人借款22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