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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睿甯  


            陳佩珍  


一、債務人陳佩珍、楊睿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41,2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睿甯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陳佩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27萬2,89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債務人楊睿甯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4萬1,21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佩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1214元
陳佩珍、楊睿甯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141214元
陳佩珍、楊睿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41214元
陳佩珍、楊睿甯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