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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9,788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美鳳於民國93年09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