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亭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1,19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林亭玗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