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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6,9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立偉於民國109年06月2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8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351元
林立偉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188631元
林立偉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188631元
林立偉
自民國113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