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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錦蓮(原名賴黃錦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931,及自民國100年09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賴黃錦蓮前於民國92年09月29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民國100年09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