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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粘婉恬  


債  務  人  羅億全  


            林苑暄  

一、債務人林苑暄、羅億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6,8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億全前就讀上騰工商時,邀同債務人林苑暄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6,805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3年7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百分之1.685加碼百分之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百分之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百分之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百分之1固定計息,計為百分之2.775。(三)債務人羅億全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6,80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0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805元
林苑暄、羅億全
民國113年7月1日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
年息1.775%
001
6805元
林苑暄、羅億全
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6805元
林苑暄、羅億全
民國113年8月2日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
年息0.1775%
001
6805元
林苑暄、羅億全
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民國114年2月1日
年息0.2775 %
001
6805元
林苑暄、羅億全
民國114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