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9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建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985元,及其中本金26,477元部分,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聲請狀內金額26,977元係
聲請人誤繕,業經電話紀錄聲請更正,並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