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石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404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邱石金於民國(以下同)93年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額度(下同) 3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
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債權人本金(下同) 22,404元,自民國108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
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