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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芸芸(原名陳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8,691元,及自94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9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16%)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即16%)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芸芸於民國94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