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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游文雄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1月31日
250,000元
0000000

002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3月18日
250,000元
0000000

003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4月18日
100,000元
0000000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