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游文雄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二、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
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
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