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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俊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8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5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俊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羅東分行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2月28日
200,000元
AG0000000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8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