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8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8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