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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宇  
相  對  人  徐瑞鴻即永鴻商號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