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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6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求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45號
債  權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謝子凡  

債  務  人  妙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淑芬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妙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芬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