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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4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車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665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楊思恬間交付車輛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9日對已於113年5月9日死亡之債務人楊思恬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可稽,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程序問題,難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