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5850號
代 理 人 林世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莊嘉榮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投保紀錄,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應屬不明,而債務人之
住居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