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6360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賀宗慧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中和區、臺北市萬華區、桃園市中壢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