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9486號
即
債務人 連冠翔 現於法務部○○○○○○○服刑中
相 對 人
上列聲明人因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
求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113年11月6日
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以
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
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明人既主張曾清償部分債權,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債權人則主張僅清償程序費用及部分利息(如附件三),是雙方既對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有爭執,債務人即應依前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以謀解決,不得於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院業已保留保管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執行,供債務人自由運用,考量債務人於監獄服刑已有
主管機關以國家預算提供相關必要生活所需,
上開保留予債務人自由運用之數額應屬
適當,故債務人主張應保留6,000元尚不足採,債務人據此聲明異議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件一:債務人民國113年11月20日聲明異議狀
附件二:債務人民國113年12月11日聲明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