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31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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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朱濬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周書帆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