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914號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債權
強制執行之
聲請,應予
駁回 理 由
一、
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債權人聲請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管金債權。
惟因有作治療需求,為此聲明異議
等情。
二、
按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
經查,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債權,經本院和發
扣押命令後依第三人回覆為新臺幣1,803元,數額
非鉅,且債務人業提出第三人所開立須購買護腰之購藥處方箋
正本,足認確有因治療疾病需要而須使用
上開保管金之必要,就此部分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有理由,債權人就此部分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
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