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債 務 人 林灕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耀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陳欣怡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當事人欄、附表一編號11中關於創鉅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鉅有限合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且
上開規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首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