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債 務 人 章素粉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祉霖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足憑;次查,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係依據本院114年7月4日宜院深民至113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函文: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將債務人所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號及Z000000000-00號保單終止後之解約金新臺幣211,163元解送到本院分配予各
債權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2月25日將
上開款項解送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
債權人分得款項
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綜合匯款函文及付款憑單等附卷
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