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代 理 人 黃柏誠
朱志昇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稜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培廷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有保單及不動產(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及不動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件:
清算財團處分方案::
一、保單部分,通知債務人繳納等值金額到院,如債務人無法繳納等值金額到院,則由本院依法換價,即通知
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債務人之保單解約,將解約金解送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二、土地部分,由本院依法
拍賣,將
拍定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方法為:第一次拍賣底價定為新臺幣975,000元,分四次拍賣,每次減價兩成,如經第四次拍賣仍無人應買,亦無到場債權人承受,則塗銷清算
查封登記,將土地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