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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催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即被繼承人張德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德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張德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3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德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德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德安於民國109年3月28日死亡,遺留財產。聲請人前受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0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是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院審閱全卷事證,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00號卷宗,核閱無訛,應認本件聲請於法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