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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三年度司繼字第一○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松森之債權人,因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08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許松森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08號卷宗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