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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聲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卓晏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保慎已死亡,其繼承人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為瞭解繼承情形,而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45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台新YouBe申請書等件,未提出被繼承人陳保慎之除戶謄本。故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