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卓晏羽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且依
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
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上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復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陳保慎已死亡,其
繼承人已向法院陳報
遺產清冊,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係
利害關係人,為瞭解繼承情形,而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845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台新YouBe申請書等件,
惟未提出被繼承人陳保慎之除戶謄本。故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
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