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聲字第94號
代 理 人 黃柏誠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七年度
司繼字第二六九號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
上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吳源興之
債權人,因
繼承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69號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吳源興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69號卷宗部分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