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代 理 人 潘宏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子寬、竣崴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子寬、竣崴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通知應於送達
翌日起5日內提出
宜蘭縣員山鄉同結段293、293-1、293-2地號、521建號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身分證等資料勿遮蔽)。惟迄今未據其補正到院,此有本院113年5月14日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