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志傑
黃子芸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12日所為之
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
正本附表編號1欄位中關於票據號碼『TH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TH0000000』。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1欄位中關於票據號碼之記載原為『TH0000000』,顯係『TH0000000』之誤載,
依首揭說明,自應
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
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本票附表:(利息計算: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39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
聲請人、
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