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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黃志傑  


            黃子芸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12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欄位中關於票據號碼『TH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TH0000000』。  
  理 由
一、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1欄位中關於票據號碼之記載原為『TH0000000』,顯係『TH0000000』之誤載,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本票附表:(利息計算: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396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94年3月20日 
陸拾萬元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CHNO 533080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