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黃宗興  


相  對  人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奇祥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肆伍紙,新臺幣陸佰肆拾柒萬貳仟,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第5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513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0年11月22日
1,000,000元
112年2月28日
112年2月28日
CH0000000

002
110年11月22日
1,000,000元
112年12月30日
112年12月30日
CH0000000

003
112年11月13日
1,16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30日
CH0000000

004
112年11月13日
1,0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30日
CH0000000

005
112年11月13日
2,312,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30日
CH0000000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