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后漢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3日所為之
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簽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簽發』。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位中關於發票時間之記載有誤,
依首揭說明,自應
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