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冠富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
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
聲請人之記載有主旨所示之誤載,
依首揭說明,自應
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