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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相  對  人  陳詩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697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2年10月17日
97,920元
113年5月18日
13年5月18日

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3440元
002
112年10月17日
97,920元
113年5月18日
13年5月18日

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3440元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