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賴秋金(歿)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賴秋金於民國113年4月2日簽發之本票壹紙,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3,000,000元,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民事訴訟法有關
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準此,實體法上無
權利能力者於
非訟程序即屬欠缺非訟關係人能力;而此欠缺於性質上難以期待聲請人於合理
期間內補正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參照)。
經查,本件
相對人賴秋金已於113年8月28日死亡,此有賴秋金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前揭說明,本件無程序相對人甚明,且性質上難以促
債權人就此於合理期間內補正,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