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
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育偉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14日所為之
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
正本附表關於編號1之備考欄中應增加『請求金額:新臺幣112,514元』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關於備考欄位之內容原未記載,顯係『請求金額:新臺幣112,514元』之漏載,
依首揭說明,自應
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