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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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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宇  


相  對  人  博思創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育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14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編號1之備考欄中應增加『請求金額:新臺幣112,514元』之記載。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關於備考欄位之內容原未記載,顯係『請求金額:新臺幣112,514元』之漏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