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郭福源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
非訟事件應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然並無繳納費用。本院於同年月18日即發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在案,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