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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福源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然並無繳納費用。本院於同年月18日即發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在案,聲請人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