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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馬麗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應行送達相對人馬麗英之債權讓與通知信函,經郵局寄送後,以查無此號退件,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法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馬麗英公示送達,然查相對人現設籍地址與聲請人郵寄地址不符,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查詢資料附卷為憑,經核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為送達,是依上開說明,難謂相對人有行方不明之情形,顯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